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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有什新变化?

11月2日,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

11月2日,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

《通知》对审核对象、审核主体、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审核程序五大方面进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审核对象

改为: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时的负责人人选,包括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首次将监事长职务列为审核对象。

审核主体

进一步细分,其中市社会组织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级党委负责审核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

社会组织党组织、监事会(监事)负责审核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

审核内容

更加突出政治审核,删去了“专业能力”审核。

不得作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情况改为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第三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5年的改为未5年。

第六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审核方式

仍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核查核对和公示四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审核方式。

审核程序

进一步细分,分为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人选审核程序和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审核程序。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社会组织党委,各直属党委,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规定(试行)》(深办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届中变更、换届选举时的负责人人选,包括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

二、审核主体

(一)市社会组织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级党委负责审核拟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人员。

  1.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该党组织的上级党委负责初核,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2.未成立党组织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初核,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

  3.未成立党组织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有关人选,由市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兜底审核。

  (二)社会组织党组织、监事会(监事)负责审核拟任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人员。

  1.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由党组织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2.未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由监事会(监事)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三、审核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3.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4.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

  5.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四、审核方式

  (一)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人选实行审核制,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核查核对和公示四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审核方式。

  1.函调。社会组织填写《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由社会组织、审核单位党委(党组)盖章;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填写《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由主要工作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社会组织加盖公章;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外,须提供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负责人人选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相关企业信用报告。

  2.个人承诺。由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按规定格式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3.核查核对。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级党委按照审核内容,对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核查核对、出具意见加盖公章。

  4.公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公示。

  5.实地审核。核查核对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或者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时,由上级党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市社会组织党委进行实地审核。通过对负责人人选的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关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和人事部门进行座谈、走访,了解有关问题。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应说明情况并退回相关资料。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签署个人承诺书,递交至党组织或监事会(监事)审核,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

五、审核程序

  (一)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人选审核程序

  1.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1)《关于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架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名单等;

  (2)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有无犯罪证明;

  (3)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信用报告;

  (4)负责人人选担任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信用报告;

  (5)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

  (6)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7)个人承诺书;

  (8)人选为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的,须提交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2.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级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或市社会组织党委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并提出补充完善材料意见。

  3.在民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4.对确认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人选,社会组织应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5.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社会组织党委在《深圳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加盖公章。

  6.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审核程序

  1.登记成立、换届选举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30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已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党组织审核,未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审核,再由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新登记成立社会组织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审核报告与其他负责人人选材料一并报市社会组织党委。

  2.届中变更时的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5个工作日前,签署个人承诺书,已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党组织审核,未成立党组织的递交至社会组织监事会(监事)审核,再由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出具审核报告并加盖公章、党组织书记或监事长(监事)签字。审核报告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