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各全市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5〕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
(一)慈善组织实施年报。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
(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基金会实施年检。2024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民政部门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全市性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等。拟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基金会)还应当报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http://218.17.84.148:9009/SOCSP_O/loginSucceed)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上传至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同时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以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平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直接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为PDF格式文件上传。年度报告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5年3月31日前上传至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和“慈善中国”平台。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的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市民政局在“深圳市社会组织工作平台”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完成形式审核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市民政局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论作出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印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慈善组织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接受检查方式有所不同。各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及时参加年报年检,要安排专人负责年报年检相关工作,确保提交的年报年检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严格标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否则不予认可。
(三)加强监管。对于年报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市民政局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进行行政处罚。
(四)重点抽查。市民政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等情况。
填报咨询电话:0755-82480940
填报咨询QQ群:235120822
技术咨询电话:020-83341308、87554998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3日